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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拆除考核细则(暂行)

时间:2023-07-29 21:55:35
旧房拆除考核细则(暂行)[本文共1075字]

为了加快推进拆迁进度,保障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拆迁场地施工作业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施工安全责任

1. 中标单位应按照《旧房拆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签订《拆迁安全承诺书》,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拆迁公司自负,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由中标单位自行支付。若由此引发上访事件的,到省、市、区、街道上访的,每次相应扣10分、5分、3分、2分;到国家级单位信访的,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2. 中标单位不得将所中标的转包或发包,发现有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行为的,街道有权终止旧房拆除协议;工期内相关中标技术负责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并应听从街道办事处指挥,中标单位负责人在签约腾空期间内没有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扣考核分2分。

二、工程要求

1. 中标单位自收到开工联系单后进场施工,原则上应在合同协议期内完成拆迁工程,具体开、竣工日期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联系单为准。工程完成后,由拆迁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集团、办事处组织人员负责验收,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中标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对具体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2. 为提高拆迁工作效率,施工需实施机械化拆迁,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将标段内所有腾空的房屋以及应拆房、无合法有效权属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中标单位如在街道限定的期限内未将上述房屋拆除或者不按街道考核要求拆除的,未拆除一户,每户扣2分。

3. 中标单位在房屋拆除中,必须与电力、供水、网络通信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如影响周边住房或人员生产、生活,造成损坏、损失的,由拆迁公司负责赔偿。如拆迁公司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代为赔偿,并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 严禁中标单位对地面以下的地基、塘渣进行采挖变卖,严禁将建筑垃圾等填埋或堆放于拆迁施工场地,严禁无故长期占用拆迁场地,甚至出租拆迁场地谋取利益。违反以上“三严禁”,取消残值款返还,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附则

1. 以上扣款分值按500元每分计算,相应扣款在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奖励款和残值款返还中扣除,扣款不足支付的,街道责令中标单位限期补足,如不补足,街道可终止旧房拆除合同,合同所交残值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款问题。

2.考核设置总分100分,最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参与街道其他旧房拆除招投标项目,并递交区公管办和区建设局备案。

3. 如中标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允许再进入我街道旧房拆除招投标,并递交区公管办和区建设局备案。

(1)未按街道要求的工期完工;或经街道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2)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残值款的;

(3)不配合腾空,造成拆迁户回迁,严重影响拆迁进度的;

(4)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4. 在拆迁中,中标单位能主动做好遗留户思想动员工作,帮助拆迁户及时腾空并做好房屋拆除,推动区块整体拆迁进度的,酌情给予拆迁公司适当奖励。

5. 以上细则(暂行)解释权归华舍街道办事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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